市區的範圍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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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的範圍如何規定的

一種含義是指(行政區劃)內的地域。

另一種含義是城市轄區內地理景觀具有城市特徵的地域。

城市的地理實體範圍和城市的法定轄區完全一致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一種可能是城市的建成區已經超出城市的法定邊界,另一種可能是城市建成區僅佔據城市法定邊界以內的一部分地域。建成區是指實際已建設發展起來的城市用地相對集中分佈的地區,既包括集中連片的城市用地,又包括散佈在近郊區內的城市用地。由於這個原因,再加上城市建成區處在不斷的擴展變動之中,很難得到準確的統計資料。因此,城市法定邊界範圍的市區通常就成了城市的一種統計單元。

城市,是指具有一定規模的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聚集的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居民點。

市區,是指一個城市除郊區以外的行政管轄範圍,是相對於城市郊區而言的。

設區市的市區是指:

(一)市轄區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區為區轄全部行政區域

(二)市轄區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區為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和區轄其他街道辦事處地域

(三)前款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城區建設已延伸到周邊建制鎮(鄉)的部分地域,其市區還應包括該建制鎮(鄉)的全部行政區域。

設區市的其他地區分別按本規定的鎮、鄉村劃分。

不設區市的市區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駐地和市轄其他街道辦事處地域

(二)市人民政府駐地的城區建設已延伸到周邊建制鎮(鄉)的部分地域,其市區還應包括該建制鎮(鄉)的全部行政區域。

不設區市的其他地區分別按本規定的鎮、鄉村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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