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附加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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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法是什麼

一、附加刑罰包括哪些處罰?

附加刑有3種,分別是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

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剝奪政治權利概念和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4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三、附加刑罰的適用方式和對象

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和對象都比較廣泛。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對象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對象。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四、期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針對所有的犯罪情況,我國的附加刑一般都是三種,主要以罰金為主,同時還存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全部財產的情況。一般的犯罪並處的附加刑都是罰金,除非遇到特別嚴重的特殊的犯罪情況,才會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沒收他的全部財產。

應該是刑罰的附加刑。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的處罰除了主刑以外,有些犯罪還應該判處附加刑,比如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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