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桂林市户口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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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養已登記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幹部、職工調動、錄用
3、復員、轉業、家屬隨軍
4、投資興業、人才引進
5、購房、分房、自建房、受贈或繼續房產
6、留學回國、入境定居
7、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肄業、轉學、退學)
8、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教
9、其他符合規定的户口遷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一類是買房入户,即憑房產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入户。
一種是工作或升學入户,憑大學錄取通知書或工作調動函及異地户籍、部門遷出函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