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設施五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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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設施五不準

一、不準違反組織紀律。堅決服從生態環境部的統一指揮調度,監督人員要服從組長工作安排。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不得自行處置和對外發表主張。不準參加老鄉、校友、戰友等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不準違反工作紀律。不準泄露監督工作祕密不準跑風漏氣不準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監督問題線索或內部情況不準擅自對外傳遞與監督有關的信息不準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發佈監督工作信息不準擅自接受媒體採訪。

三、不準出現不良工作作風。不準對監督對象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不準涉足影響監督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場所和活動監督工作期間不準飲酒。

四、不準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準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不準歪曲、誇大、捏造環境問題及影響不準向被監督地區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企業提出與監督工作無關的要求不準為本人、親友或所在單位,在課題和項目承攬等方面打招呼。

五、不準違反廉潔紀律。不準參與或接受被監督對象和地方政府部門的接站、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準接受禮金、紀念品、煙酒茶、土特產、有價證券等錢物不準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準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遊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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