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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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社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區工作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是指由街道(鎮)聘用,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站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或抽調到街道(鎮)、機關部門協助工作的社區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社區居委會專職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社區工作人員。

第三條 城區民政部門負責全城區社工的宏觀管理工作,街道(鎮)在城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社工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工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社工負責承辦城區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委託的工作任務,辦理居民事務,服務居民。具體職責如下:(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二)參與社區建設,積極開展社區服務、社區管理、社區文化、社區互助、社區民主、社區組織、社會管理等活動(三)組織社區居民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落實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四)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團結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積極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努力營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倡計劃生育、晚婚晚育,教育居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六)加強與社區居民的溝通,及時向街道(鎮)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自覺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的監督(七)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衞生、勞動保障、幫扶救助等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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