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直接調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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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直接調整手段

1,國家公權力強行介入的調整方法,即國家以公共權力者的身份介入經濟活動並對經濟活動進行強制性的整頓和控制,其包括經濟手段和非經濟手痠兩種。

2,國家公權力非強制性介入的調整方法,即國家以公共權力者的身份介入經濟活動並對經濟活動進行非強制性的整頓和控制,主要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行政指導。例如,引導,建議,提倡,經濟政策的制定,官法信息發佈等。

3,國傢俬權介入的調整方法,即國家以非公權力的手段直接參與經濟活動並以此達到對整個經濟運行進行整頓和調控的目的。例如,創辦國有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政府採購,政府出售與收購,發行國債,買賣外匯,政府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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