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辦企業92年前工齡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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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前的工齡,社保局認定如下:
1、如果1992年前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則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2、如果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
1992年前的工齡,社保局認定如下:
1、如果1992年前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則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2、如果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