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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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證明怎麼開

事故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該事故證明的當事人姓名

2、事故發生地時間與地點

3、事故證明的發生事由

4、該事故所導致的結果

5、該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並記載該證明出具的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損害國家財產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超出限額的,由責任人賠償,一般依據財產損害時的價值計算賠償數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三、憑交通事故證明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發生交通事故單憑交通事故證明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還需要提供保險單、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等其他材料。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規定,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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