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角度看黃光裕陳曉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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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法角度看黃光裕陳曉之爭

黃光裕陳曉對國美管理權的爭奪,實質上反映的是中國民營老闆的家族經營管理理念與現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觀念上的巨大沖突和較量,反映了中國民營企業在走向現代企業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陣痛。黃光裕無疑是中國民營老闆的典型代表,儘管國美在香港上市多年了,他從股市上獲得大量資金推動了國美的大發展,自己也從股市上套現了160多億港元,但他在從上市中獲得巨大好處的同時,在思想管理上並沒有“上市”,而仍然把國美當成自己可以隨意支配的家族企業,所以坐牢了也不願意放棄對企業經營的控制權,從而導致了其舊部的集體反叛,引發了與以陳曉為首的國美董事會的激烈衝突。而以陳曉為首的國美職業經理團隊,則在直覺不自覺地擔當了企業管理革命者的角色,推動國美真正向現代企業過度。

從現代公司管理的思想和法理上來看,國美事件主要反映的是對現代公司治理的理解上的巨大分歧。概括起來,黃陳對國美控制權的爭奪主要反映瞭如下5個問題上的針鋒相對的立場:

一是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係問題。按照傳統的企業管理觀念和目前國內多數人的觀念,大股東就應該控制對企業的經營決策權,而小股東就應該聽任大股東的支配。這也是黃家以及支持黃家的人的觀念。這種觀念是與現代企業管理觀念相違背的,是錯誤的。在現代公司觀念裏,大小股東是平等合作的關係,而不是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大小股東之間的差異只在於表決權的數量不同。大小股東都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最終誰參與董事會,主要看個人能力,由股東大會投票決定。當然,大股東股份多,投票的影響力更大。由於大股東的股權佔比優勢及常常是公司的創始人,所以通常情況下大股東都是董事長,對公司經營決策有很大的主導權。但大股東因個人能力、身體或其他原因,不擔任董事長,不主持董事會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二是大股東與董事會的關係問題。現代公司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和全體股東負責,而並不單獨對大股東負責。在通常情況下,由於大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擁有更大比例的投票權,所以對委任董事具有比中小股東更大的影響力。如果大股東本身具有很強的管理能力,為了保持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影響力,通常會擔任公司的董事長,主導董事會,但其在董事會決議中也只有一人一票的權力。

一旦大股東由於身體出現問題或者因犯法被拘押而不能履行董事的職責,他就失去了對董事會的主導權,而只能選派其他能力合格的人作為董事會成員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國美事件的起因正是如此,由於黃光裕和其妻杜鵑因為經濟犯罪被判刑而失去董事資格和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實際控制權,國美董事會被迫重組。以陳曉董事局主席的新的國美董事會因而掌握了對公司經營決策的控制權。習慣於控制國美經營的黃光裕雖然身陷囹圄,但還試圖在獄中遙控國美,而以陳曉為首的新的董事局並不聽其擺佈,於是就發生了黃驅逐陳、從而想奪回國美經營決策控制權事件。

從現代公司治理的原則來看,以陳曉為首的國美董事會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公司的經營,不聽大股東黃光裕的指揮很正常,對董事會不應該“背叛”大股東之類的指責,顯然是缺乏現代公司管理觀念的表現,毫無道理。而黃光裕提議召開股東大會驅逐陳曉也是合法的,關鍵在於他的提議的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能得到其他股東的支持。

三是大股東與經理人的關係問題。大股東與經理人的關係和大股東與董事會的關係相似,經理人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並不片面維護大股東的利益。當然,如果大股東掌控了公司的經營決策權,那麼就有根據用人標準任用或撤換經理人的權利。公司法裏規定得很清楚,經理人有忠於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義務,而沒有忠於包括大股東在內的任何單一股東的義務。所以指責經理人背叛大股東或創始人也沒有任何法理依據。

四是大股東的權力濫用問題。在國美事件中,黃光裕為了重新控制國美,以其大股東的股權優勢地位提出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董事職位,而推選其胞妹黃燕虹、私人律師鄒曉春為執行董事。這從公司章程和法理上講都沒問題。關鍵在於其要求撤換的理由是否成立。從一般情況來判斷,黃提出的兩個董事候選人在任職資格和能力上,與陳曉、孫一丁是有明顯差距的。其唯一的長處是聽話,能代表大股東的意志。而這中以能力弱者代替能力強者為高管的提議,明顯對公司的發展不利,有不付責任、意氣用事的濫用權利之嫌。當然,最終如何,得靠股東大會來認定。

五是董事、監事、經理人對企業、股東的委託責任和職業道德操守問題。黃家指責以陳曉為首的國美現在的職業經理人團隊對大股東不忠,違反了經理人的職業道德和做人的道德底線。從現代公司治理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精神上講,經理人只對公司有忠誠的義務,對整個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而對任何單一股東和企業裏的任何人,包括大股東和創始人,都沒有忠誠的義務。經理人忠誠於任何個人或單一股東,都可能對其他股東和整個公司的利益帶來危害,這是與現代企業的精神相違背的。而對職業經理人的道德要求最根本的原則是要誠信,不以權謀私,不損害公司利益,對公司富有忠實和勤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而董事、監事、經理人並沒有忠於公司的大股東或創始人並的道德義務,相反,如果大股東或創始人的行為危害了其他股東和整個公司的利益,經理人反而有反對和制止的道德責任。由此看來,如何陳曉等經理人不忠於黃光裕是為了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那麼其行為不僅不違反經理人的職業道德,反而是遵守職業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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