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是法律上認可的
1、法院認可的家暴證據有:能證明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一般能證明一方家庭暴力罪直接的證據包括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場視頻或照片、醫院出具的傷情鑑定和發生家庭暴力時當事人報警了的出警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
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在的證據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材質證據,材質法律上認可的。
一、行政訴訟證據範圍: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