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託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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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託管規定

規定,商業銀行因委託依法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或其他股權託管機構管理其股權事務

商業銀行應當自與託管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材料應包括與託管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以及託管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規定資質條件的説明性文件等。

商業銀行與託管機構重新簽訂、修改或者補充服務協議的,需重新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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