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設資金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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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建設資金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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