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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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主要體現在適用範圍和審判組織,審理程序等不同。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的案件,而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

1、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審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簡易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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