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四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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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四個不得

“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採取進一步措施。

4、對於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 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報告四個不得

事故報告沒有四個不得,只有事故的四不放過,安全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原則主要內容。(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3)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具體含義。(1)“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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