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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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動火令
1、 禁火區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 .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 .一級動火作業又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令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2 .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本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
1、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2 .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 .三級動火作業又所在班組填寫,經本單位項目部施工負責人審查批准,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