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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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科學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保證用藥安全、有效、經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內以服務病人為中心,臨牀藥學為基礎,促進臨牀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衞生部,國家中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機構藥事工作是醫療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醫療機構根據臨牀工作實際需要,應設立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

第五條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應成立藥事管理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可成立藥事管理組。藥事管理委員會(組)監督、指導本機構科學管理藥品和合理用藥。

藥事管理委員會(組)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主管負責人任主任委員,藥學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

三級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牀醫學、醫院感染管理和醫療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二級醫院的藥事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上述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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