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證有效期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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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診療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校驗一次,臨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有效期不超過半年。《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應向縣衞生監督所提供下列資料:
1、《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放射診療設備、人員清單及變動情況
4、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防護和性能檢測報告
5、放射事件發生與處理情況報告。
有效期為五年。
某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08年12月2日。
該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因為前證有效期屆滿延續而有效期為2010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但放射診療許可證卻沒有明確的“有效期”,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二級許可依附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個人的證書是5年。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是4年。到期之前要去環保局辦理相關的續評工作。監督重點在於放射診療許可證是否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了同步校驗。如果未校驗,可以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