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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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誰受益誰承擔原則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因管理產生的債,一般是由受益人來承擔,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費。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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