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新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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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新規全文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審 :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 公安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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