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怎樣退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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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怎樣退社保

人員失蹤後領的養老金不需要退的。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未到退休年齡失蹤人員,單位可辦理帳户封存、啟封的變更手續,並需附公安機關證明或家屬簽名證明宣告死亡的可辦理終止帳户的變更手續,個人養老保險賬户餘額作為遺產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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