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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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手續怎麼辦
收養手續的辦理程序:
一、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等。
三、經民政部門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