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電動車藍牌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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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號牌電動自行車禁止在三環路(含)以內道路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通行。同時,在其他縣(市)區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五城區內通行,違反區域通行規定的將給予罰款50元。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違反信號燈、禁令標誌、標線通行的
(三)駕駛加裝、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
(四)應當登記但未登記的
(五)違反區域通行管理規定的
(六)未懸掛或者未按規定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的
(七)污損、故意遮擋電動自行車號牌的
(八)改變外形或者已登記的技術數據的
(九)違反規定載人的。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