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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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團伙。
惡勢力犯罪特徵及認定標準
(1)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注意:人數較多,要求不能低於三人“相對固定”指該糾集者或骨幹成員必須參加至少兩起八加三類刑事案件。
(2)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等,具有一定的多樣性。
涉惡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種
   1,有組織有領導構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國外的黑社會組織進入我國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就會構成該罪,對入境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
   3,包庇,縱容,隱瞞構成犯罪,對社會有嚴重危害性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給予刑事責任。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