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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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城鄉規劃師的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凡在建設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九)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⒈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⒉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⒊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⒋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⒌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注意:

⒈在教育部頒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佈《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⒉《規定》第八條的“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佈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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