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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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書規則

第五條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六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對全國的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監督管理有關的出版活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職權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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