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農村建房報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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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農村建房報建標準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8月12日審議通過《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並於2020年8月3日起正式實施。明確了一户一宅的認定標準、存量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原則以及新建農村住宅建設標準等。其中規定,新建農村住宅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

解決村(居)民建房手續繁瑣、建房難問題

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多渠道保障農村户有所居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完善鄉村治理的重要舉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已有關於村民建房的原則性規定,但具體操作條款仍須各地市在推進城鄉發展中逐步完善。

廣州市政府於2012年印發《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對農村住宅建設管理作了適當完善,但仍存在政策較為理想化,超越了我市農村發展實際進程,審批流程也較為繁瑣導致農民報建意願不高等問題。

2017年,廣州市政府印發了《廣州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實施辦法》,進一步簡化環節,村莊規劃範圍內村民建房可以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新規劃的農村住宅可以由鎮街審批,提高了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但中心城區、未來城市化地區村民建房的程序標準仍沒有修訂,村(居)民反映建房難訴求仍然強烈,建房渠道還需進一步疏解。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法顯化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提升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保障村民居住權,增加村民財產性收入,對宅基地管理職能進行調整,明確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為銜接新土地管理法的實施,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需對農村已建房屋進行全面梳理,分類施策:依法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存量房屋進行確權登記,規範新建房屋管理,滿足村民住房需求,提高村民居住水平。

可多户合建、提前預支建設村民公寓式住宅

《實施意見》落實中央關於深化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一是改變以前以户籍分户登記作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條件,明確按照村報鎮批的方式,認定符合一户的標準,即可以户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二是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要求,針對我市農村住宅建設中普遍反映比較集中的操作性問題,創新提出多户合建、提前預支建設村民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實施意見》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科學精準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對於2015年7月15日前建成的存量宅基地房屋,按照1987年、1999年《土地管理法》實施為時間節點,結合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是否具備建房資格、符合一户一宅情況、是否符合建房面積標準等條件,明確了分類予以確權登記的程序和辦法。

新建住房必須按照已經批准的規劃圖紙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設標準也有明確,每户村(居)民可以選擇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總申請的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此外,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設中,可預留部分住房作為本村新增分户申請住宅時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須以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投資建設主體確定)為業主進行確權登記,嚴禁出售給本村以外的人員或組織機構。同時,《實施意見》還明確,宅基地及住房與城鎮住房置換標準為確權發證面積1:1比例。若宅基地住房確權面積小於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需交納建設成本,置換總面積最多不超過280平方米宅基地住房確權面積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應的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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