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員工的稿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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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給員工的稿酬怎麼處理

企業給員工的稿酬按一次性偶然所得繳納個税。

我國的税法規定,對於稿費或版税收入的個人所得税,其税率規定為: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並按應納税額減徵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次應繳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20%×(1-30%)

應納税所得額=每次收入額(≤4000)-800

每次收入額(>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税人員。但由税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釦的個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此外,本税徵收適用殘疾人、烈屬、孤老、傷殘軍人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徵30%的個人所得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徵個人所得税。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2)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税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徵個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

此外,如果讀者朋友還是不太明白的話,不妨參照如下更為白話的公式來進行計算: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適用20%的比例税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税額減徵30%,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税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税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例:某人因一篇小説出版,獲稿費20000元,後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

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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