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證明內容與目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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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證明內容與目的的區別

證據的證明內容,指當事人擬以證據材料證明的用以支持其證明目的的合同依據事項(例如,買賣合同約定的被申請人賣方的交貨時間)、事實依據事項(例如,被申請人賣方的實際交貨的時間),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明目的是指當事人的某一項主張。例如,申請人買方主張被申請人賣方遲延交貨,構成違約被申請人賣方主張己方已經如期交貨,不構成違約。證明目的包括合同依據、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各個層級的主張,其最高層級的主張是直接支持請求或答辯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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