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主要負責人七條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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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主要負責人七條職責

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如下: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督促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督促有關領導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支持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條 監督檢查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閲,發現異常及時安排處理。

第10條 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參加由礦長主持召開的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掌握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制定解決措施、聽取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

第13條 積極督促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礦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7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提高開採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8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1、負責本礦井的全面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2、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身作則,在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和指標。

3、對全礦各項工作經常進行檢查、督促、落實、深入井下了解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4、親自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問題要立即組織分析,制定防範措施,並指定專人限期落實解決。

5、組織職工學習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考核工作。

6、關心職工生活,不斷改善生活和生產條件,開展工程質量達標和安全創水平活動,把建設標準化礦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7、礦井發生事故時,必須迅速趕到現場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事後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總結教訓,制定措施。

一,安全生產第一。

二,善於經營,效益增收。

三,改善礦井生產環境

四,積極納税。

五,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六,科技創新。

七,培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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