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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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護各種自然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我省環境保護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湖泊、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和改善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制定保護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對策與綜合措施,並付諸實施。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當地人民政府保護環境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全省環境保護工作要堅持全面規劃,合理佈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保護環境的費用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的預算,確保其實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依靠科技進步,推廣無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廣泛開展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條 各級環保、工交、農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的組織領導,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制定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列入教育規劃和教學計劃。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應當按有關規定,設置環境保護專業或者課程。  

各級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監督。  

第十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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