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公共資源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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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公共資源的有關規定

佔用公共資源,從法律上講是沒有過錯的,但是如果你是過分佔用或者是破壞公共資源的話,那可能就會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嚴重的可能會被拘留。

水資源、土地資源、教育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氣候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其他各種動植物資源等,都是公共資源。

公共資源的所有權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有,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共同所有的基礎條件,具體分類如下:

一、純公共物品

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如國防和燈塔等,通常採用免費提供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多見。

二、準公共物品

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過一定的臨界點,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就會消失,擁擠就會出現。準公共物品可以分為兩類:

1、公益物品。如義務教育、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園等。

2、公共事業物品,也稱自然壟斷產品。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管道、煤氣等。

佔用公共資源的處理辦法:

一、向有權批准佔用的相關部門申請辦理佔用許可。

二、未經批准佔用的,責令停止佔用,可以並處罰款。

三、佔用公共資源,可以恢復的恢復,不可以恢復的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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