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規定的16歲可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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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規定的16歲可以工作

1957年11月16日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職員,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工人、職員年滿六十週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下同)滿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滿五十週歲、女職員年滿五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損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職員,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其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又符合本條(一)項規定的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年,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工人、職員因為年老或者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工作,但是,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應該以退職處理。

1986年規定16歲可以工作

1986年頒佈現行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實施

其中一條規定 年滿16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裏的以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和你描述的上班意思很接近 所以是1987年1月1號開始實施,規定的時間是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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