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麼理由拒絕被執行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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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麼理由拒絕被執行人和解

可以拒絕,要求按照判決執行。這是申請人的法定權利。

執行和解是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的,所以執行和解的程序應該是由雙方協商,再簽訂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執行和解是當事人的自行活動,而不是在第三者(審判人員、執行員等)主持下進行的活動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處分自己實體權利的一項重要的訴訟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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