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種人可以一次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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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種人可以一次補繳社保

一是在企業工作期間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這類人員,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由於企業不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按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經過職工投訴、舉報,或是通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等,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的,這是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的。

二是在1996年之前就有視同繳費年限,而且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人員。這類人員由於當初在國有企業或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但由於沒有實際繳費年限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很多地方在考慮到這部分人員的實際情況,通過補繳一定的繳費年限以後,可以為其辦理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

三是户籍在重慶的超齡參保人員。按照渝辦發〔2011〕272號和渝人社發〔2011〕270號文件規定精神,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鎮户口,曾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員,向原單位所在的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四是曾在江蘇的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這類人員包括了60年代和70年代曾在企業工作過的5.7工和家屬工,具有江蘇省的城鎮户籍,未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10年6月30日之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1996年1月之前與企業簽訂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

五是按照江蘇省的規定可以補繳養老保險的11類人員。按照蘇人社規(2021)1號文件的規定精神,1991年12月31日前,原國有企業的、城鎮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城鎮户籍的臨時工、其他城鎮各類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職工、鄉鎮企業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等11類人員,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補繳養老保險。

六是年齡超過45歲以上,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距離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在達到60週歲之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餘下的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凡是符合上述六種類型的人員,都是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除了地方人社部門的規定以外,全國統一的規定是人社部發(2010)107號,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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