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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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验收程序

1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系统及每个子系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系统值勤、操作、维护制度、培训情况以及综合评述等。

6)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

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等。

10) 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GB50348-2004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1)要调试完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完成检测报告

(2)准备好验收资料

(3)提交验收申请

(4)合同里应该有关于验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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