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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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進階”、“最佳”等用語。即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做出明確禁止性規定。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司法法條解讀:商品或服務優劣均爲相對的,具有地域和時間階段的侷限,在廣告中使用最進階、絕佳等語言,違背了事物不斷髮展變化的客觀規律,容易誤導消費者也會造成商家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廣告法》所禁止的絕對化用語並不限於所列舉“國家級”、“最進階”、“最佳”這三個用語,與此類似的“最進階”、“最佳”含義相同或近似的最進階形容詞“最”字用語都屬於絕對化用語,如世界級、宇宙級、全球級、頂級、極品、極致、最新科學、獨一無二又如藥品廣告中的國家級新藥、最先進製法、療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等食品廣告中的純天然、100%安全等絕對化用語均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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