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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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準則全文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以“風險報酬轉移”爲判斷依據,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作爲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準則對於風險報酬轉移的描述不夠具體,導致實務中對個別業務收入時點的掌握存在難度。新準則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餘義務,且已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5個條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可見,新準則對於收入時點的判斷更加清晰,也更加易於操作。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瞭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廢除“完工百分比”法,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於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並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實務中企業取得收入的方式有一次性或週期性,如建造行爲、軟件開發行爲,均爲週期性交易行爲,在新準則中被稱爲“某一時段履約義務”。直接銷售商品的行爲大部分爲“某一時點履約義務”。而對於某一時段履約義務行爲,收入確認可採用“履約進度”,廢除此前的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在實務執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畢竟大多數業務無法準確預估總做工作量,也很難將完成百分比做可靠估算。

4、企業爲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爲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爲一項資產,並且採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比如銷售佣金。對於該類成本,明確按照相關合同確認收入的基礎進行攤銷,而非如辦公費等項目,在發生時一次計入當期營業費用或管理費用。如某廣告公司承接業務,先行支付第三方佣金,之後再開始廣告設計活動,此時,應將支付的佣金計入“預付賬款”科目,待合同完成,與收入在同一時點進行結轉,計入“營業成本”科目。

5、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淨額。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如訂票業務企業,其向客戶收取全額的票款外,又收取了一定金額的手續費,依據新準則,由於票據的所有權由實際經營機構持有,訂票機構僅是代理人身份,故其收入確認應僅就其收取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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