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行爲屬於村匪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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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嚴重干擾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2、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衆鬧事,危害農民羣衆利益,羣衆不敢惹、鄉村幹部不敢管的。
3、是倚強凌弱、強拿強要、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納貢、結夥哄搶的。
4、是有組織、有固定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和危害農村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
5、是對鄉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仗其家族、親屬勢力或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
6、是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羣衆,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
7、是受僱於人、充當打手,殘害無辜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三、助力鄉村建設行動,打造宜居宜業美麗鄉村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促進鄉村和諧穩定。持續推進農村地區掃黑除惡鬥爭常態化,依法嚴懲宗族惡勢力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農村黑惡勢力,不斷增強人民羣衆安全感。依法懲處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犯罪行爲,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特殊弱勢羣體的司法保護力度,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加大對農村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防止邪教向農村滲透。協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村應急管理工作機制,依法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預農村公共事務,促進穩固農村基層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