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辦主任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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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港辦主任職責

1、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2、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

3、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4、處理有關涉臺事務。

5、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瞭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三)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

(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五)負責指導和管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推動與香港、澳門在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六)參與擬訂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的政策,參與內地企業和中資機構在香港、澳門的有關協調工作。

(七)對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 駐港辦事處主任在銷售公司綜合業務部領導下負責辦事處全面行政事務和銷售相關業務的辦理。

駐港辦主任應確保與港口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妥善完成公司的相關業務安排,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2  駐港辦事處財務人員爲公司財務派駐人員,業務受公司財務管理,行政上由駐港辦事處管理。

3 駐港人員行使公司職責和來港人員執行公司派出任務時,駐港辦事處應積極配合,協調共同完成。

4 駐港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司有關的管理制度,切實做好辦事處的管理工作和公司佈置的有關工作。做到積極努力,認真嚴謹,深入探討,學習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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