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變更起訴書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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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變更起訴書是好是壞

第一,起訴書原則上是不允許變更的。起訴書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爲提起公訴時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書,類似於民事起訴中的起訴狀,但絕不能等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起訴狀。

如檢察官只能根據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與相應的證據作出指控,且起訴書的撰寫都有嚴格的格式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在審判時,審判範圍也只能根據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內容而進行,不能超越指控範圍而進行審判。

第二,起訴書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變更。

包括追加起訴、變更起訴、補充起訴。

補充起訴,是指在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未提起公訴,包括漏罪或遺漏其他犯罪事實,從而向法院增加起訴指控的內容。

追加起訴,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檢察機關認爲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時,向法院追加起訴指控的內容。

變更起訴,是指在審判中,檢察人員發現起訴書中的部分內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指控事實、認定罪名、適用法律等存在錯誤或者不當時,向法院變更原起訴書的部分內容。

此時,變更起訴書中必須說明原起訴書中已經變更的內容失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二、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刑事起訴書,還有一些證據方面的材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準備如下

(一)要充分考慮到案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儘可能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

必要時,應重新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穩定口供和證人證言,或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出庭前,要充分估計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證人推翻原證言的可能性,並研究相應的對策,強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嚴密性,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將使用其證言作爲證據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應當宣讀。該筆錄具有與證人當庭口頭陳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證明犯罪是出庭公訴的核心工作。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重點做好舉證和質證的準備工作。

檢察長要加強對制定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的領導,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要親自審查公訴人制定的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以保證出庭公訴的質量。

三、公訴人出庭規則是什麼

《公訴人出庭行爲規範全文》第五條 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進一步熟悉案情,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以及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認真做好出庭預案,熟悉訊問、詢問、舉證、質證和答辯提綱。

第六條 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應備齊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檔案和示證所需的設備。

第七條 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服裝管理規定(試行)》中的規範要求着裝,佩戴胸徽和制式領帶

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得體,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褲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發、化濃妝、塗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環、佩項鍊及其他飾物,男同志不得留長髮、剃光頭、蓄鬍須

(四)不得佩帶除檢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與公訴人形象不符的服飾、髮型和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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