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徵地留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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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徵地留用地政策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貨幣方式補償: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被徵地所屬土地範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可供選址安排作爲留用地的。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各地政府都有權徵收屬於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權利,但是也不能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權益,故而在2018年到來之際,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2018年徵地政策,各地政在實施徵地工作時,需要按照該政策的規定,制定出適宜的徵地方案。

一、徵地政策:

1、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二、農村徵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我們可以知道,徵地補償費用是由本土的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等組成的,但這只是一個大概的標準,並非所有的地區都適用,有些地區也不需要支付青苗補助。各地適用怎樣的標準,需要由當地頒發的政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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