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法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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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法律第十七條

金融糾紛法第十七條是“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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