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移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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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轉移怎麼辦理

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如下:

1、是參保人員攜帶本人的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參保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攜帶參保繳費憑證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

3、轉移地的社保機構對參保人員的參保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爲參保人員辦理接入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爲其繳費情況。

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去社保管理中心,打印一下社保繳費情況表,並蓋上社保管理中心的公章,然後拿着這個社保繳費情況表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管理中去錄入系統就可以了,如果你有社保繳費手冊,就會記錄在社保繳費手冊上也是可以的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覈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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