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約束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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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爲,對民法約束性原則可分爲四類:
第一種是關係法律全體的原則,如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的原則
第二種是作爲制度的根據的在學問中所主張的原則,如私法自治的原則
第三種,表明民法典內在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一切人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及過失責任,被稱爲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種,比較純粹的法技術的原則,如無效行爲不生效的原則、土地和建築物爲各別的物的原則
一般認爲,對民法約束性原則可分爲四類:
第一種是關係法律全體的原則,如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的原則
第二種是作爲制度的根據的在學問中所主張的原則,如私法自治的原則
第三種,表明民法典內在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一切人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及過失責任,被稱爲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種,比較純粹的法技術的原則,如無效行爲不生效的原則、土地和建築物爲各別的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