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電有效期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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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有效期是幾年

臨時用電一般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電力客戶一般在進行工程項目前需要借用一定的臨時電源作爲工程的前期施工準備,一般情況下臨時用電可以使用一個月,兩個月甚至三個月,最多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如果需要延長,還要重新去供電部門重新辦理臨時用電手續纔可以

臨時用電有效期是幾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建設項目立項批覆後,應向供電公司單獨申請臨時施工用電,經供電公司同意後實施。臨時用電期限爲3年,逾期不辦理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公司應終止供電。臨時施工用電期間,不得向外轉供電、不得違規使用周邊變壓器轉供電,不得私自轉讓給其他用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施工用電送電前,應與供電公司簽訂《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移交意向協議》,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工程投資(投資建設範圍爲上級電源出線至住宅樓和公建設施電能計量裝置的所有供配電配套設施及安裝工程),明確新建供配電工程建設標準和驗收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項目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向供電公司正式報裝用電申請,供電公司根據前期《供電接入系統方案》,對單電源供電小區5個工作日內、雙電源供電小區7個工作日內答覆正式供電方案。供電方案自答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臨時用電有效期是幾年

供用電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爲1〜3年。供用電合同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可用書面形式明確延長一個有效期。總而言之,只要雙方同意,可以約定有效期限。《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規定,供用電合同的有效期爲:

一類供用電合同原則上一年修訂一次。

二類、三類供用電合同原則上兩年修訂一次。

四類、五類供用電合同有效期原則上爲三年(臨時供電和10千瓦以下供用電合同除外)。供用電合同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可用書面形式明確延長一個有效期。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及時修改、補充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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