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繳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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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繳什麼意思

清繳可以理解爲清算並繳納。在企業日常的實務中,最常見的清繳有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他們分別是對個人上一年的綜合所得進行彙總計算,並清算繳納,和對企業的所得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清算繳納,多退少補。

清繳一般指彙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彙總結算清繳工作。

爲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彙算清繳對象包括實行獨立經濟覈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者組織外商投資企

業和外國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等,彙算清繳均應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彙算清繳關鍵包括3點,分別是收入的確認、費用的扣除、納稅調整。其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會計報表所列的利潤總額是按照的會計制度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不等於利潤總額,而是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所得稅是稅種之一,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爲課稅單位。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爲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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