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實施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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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戒權實施的細則

教師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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