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條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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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條約保護對象

     一、保護對象

保護一切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

二、基本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雙國籍):作者國籍指公約成員國國民和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的非成員國國民,其作品無論是否出版,均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作品國籍針對非公約成員國國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個成員國出版,或者在一個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30天內),也應在一切成員國中享有國民待遇。

自動保護原則:成員國國民及在成員國有慣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非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又無慣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或同時在成員國出版也享有著作權。

獨立保護原則:著作權保護,不依賴於其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

三、權利內容

保護客體:成員國必須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藝術作品、演繹作品以及實用藝術作品和工業品外觀設計。

公約規定的可選擇是否給予保護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講演、演説或者其他同類性的作品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不在版權保護客體範圍之內。

既包括精神權利也包括經濟權利。

四、保護期

一般文學藝術作品最低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

電影作品的最低保護期為電影公映後或攝製完成後50年。

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護期為作品合法向公眾發表後50年能夠確定作者身份,或作者在保護期內公佈身份的,適用作者死後50年的規定。

攝影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的最低保護期為作品完成後25年。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公約保護的對象是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而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書籍、小冊子及其他文字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講課、演講、佈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以及使用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演繹作品,包括翻譯作品、改編作品、改編樂曲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作其他改變的作品,這些作品都應得到與原作同等的保護彙編作品,包括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彙集本,諸如百科全書和選集。凡由於對材料的選擇和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的,應得到相應的保護,但不得損害彙編的每一作品的版權。

對實用藝術作品、工業品平面和立體設計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們白爾尼公約》沒有規定。“作品必須以某種物質形式加以固定下來的,,的強制性要求,允許成員國自行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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