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78年106號正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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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1978年106號正規文件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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