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調解與委託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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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調解與委託調解的區別

主要區別有:

在委派調解中,被告於立案登記前尚未被捲入訴訟程序,法院僅需要徵得原告同意,即可委派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收到調解通知的被告明確拒絕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登記,以保護當事人訴權和貫徹立案登記制。

委託調解僅指向登記立案後的委託調解,此時訴訟以及系屬於法院,被告已進入訴訟程序,將案件交由合議庭之外的調解組織或調解人員進行調解,可能會造成訴訟遲延問題,故委託調解制度須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方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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